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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单位2018年1月份发放2017年12月份的工资,这笔工资是否计入2017年“年所得”中?

6347 2018-03-07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12万申报“年所得”的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一致,即个人2017年1月至12月取得的收入。“年所得”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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