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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公司用购物卡买电脑,购物卡在充值时已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项目为:购物卡充值,金额10000元),那么电脑(6500元)还能再开发票吗?如不能会计如何入账?进项税如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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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A:关于这个问题,因为你没有讲清购物卡的类型,所以只能综合来回答预付卡业务发票开具规定。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二、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简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因此,公司用预付款购物卡消费(如购买电脑),由于购物卡在购买货充值时已开发票,那么消费(如购买电脑)时,销售方不能再开销售货物(服务)的发了票。同时,鉴于不论购买何种预付卡(单用途、多用途预付卡)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了。至于以预付卡购买货物、服务后,可以凭购买货物、服务时的凭条(使用预付卡的消费凭条等)结合购买预付卡的发票等,作为记账的原始凭据。 政策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