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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变动,应何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982 2018-03-07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是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是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情况下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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