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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帮帮小编就详谈:发现商标被抢注时 应该怎么做
7298 2018-08-27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升,每年的商标注册量如雨后春笋一样的迅速提高,注册商标量如此的火热之下,商标被抢注是经常会发生的现象。那么接下来企帮帮小编就来谈谈发现商标被抢注时,应该怎么做。
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商标被抢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审核期,一种情况是已经注册下来的商标。
对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时间为3个月。在这3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商标异议。对于商标已经被抢注,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注册的公司而言,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法进行补救。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可以在这3个月的时间里,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准备证据材料,企帮帮可以为您办理该服务,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还要提醒一下这些商标被抢注的企业的是:在提出商标异议的时候,一定要同时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商标申请,因为即使异议成功,也只是制止了他人的抢注,企业自己仍然需要通过申请获得核准注册来取得商标权。
商标所有人需要证明对方的抢注行为符合《商标法》32条规定的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即应认定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证据证明该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即当事人应举证说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已经达到了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的程度。
法院在认定“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和“具有知名度”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且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单独一份广告、一次商业活动和偶发的短暂使用均不足以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除一般使用方式外,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认识的,都是商标的使用。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法院一般不认定为进行了商标使用。因此,单独的转让、许可行为或仅有对商标所有权作出声明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行为。但企业可将其转让、许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为辅助证据,与前一段所指商标的使用方式相结合,用以证明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使用”该商标。
若抢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某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已被他人在先使用但仍注册该商标,其行为可被认定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因此,在启动针对抢注人行为的商标异议或撤销程序之前,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可证明抢注人知晓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以此证明抢注人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
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获得核准注册了,企业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限制)。对商评委的裁决,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商标无效宣告,企帮帮同样建议被抢注者同步提出商标申请,以便在抢注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自己可以获得此商标。
如果对方合理合法,在上述规定之外,注册了与你同样的商标,虽然有抢注嫌疑,但也没有办法阻止别人政策注册申请,在中国商标注册“在先注册原因”前提下,你能做的只有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类似。只能通过法律手段阻止。建议利用商标法维权了,也许顺利的话可以夺回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