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成功

请保持电话畅通

提交成功

请保持电话畅通

当前位置:北京市
手机号:
密码:
获取验证码
验证码:
密码错误,请核对后重新输入!
手机号:
获取验证码
验证码:
新密码:
密码错误,请核对后重新输入!

密码找回成功

首页-知识产权
产品分类: 工商服务 财税服务 知识产权 行政许可 企业认证
产品名称: 公司注册 公司变更 公司注销 吊销转注销 章证补办 工商年报公示 社保开户 公积金开户 银行开户

手机随时看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专利权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应当怎么确定收到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13574 2023-03-10

企帮帮-专业<a href='/product/detail_1308678621.html' target='_blank'><b>代办注册公司</b></a>-<a href='/product/detail_3932001608.html' target='_blank'><b>注册商标</b></a>-企业从0到1整体方案服务商-创业请找企帮  帮

 

  问: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专利权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应当怎么确定收到日?

 

  答:根据《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局令第五十七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专利权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专利权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第三条和第七条的约定,电子文件的发出记录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记载的为准。电子文件的实际下载日晚于发文日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电子文件发文日和推定收到日的认定。国知复专[2021]00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因申请人/专利权人未按照本协议使用专利电子申请系统,造成其不能正确、完整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电子文件的,由申请人/专利权人承担责任。申请人/专利权人主张其不能正确、完整接收该电子文件的责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相关案例:国知复专[2021]0003号。

 

添加企帮帮企业微信客服,获取1对1专属企业管家代办服务

查资讯

海量干货、攻略、一键查询

疑难答疑快速匹配专家1对1解答

业务类型
请选择
联系方式

全面服务

1+N专属服务保障

实时反馈

进度实时反馈

信息安全

客户信息严格保密

交易安全保障

网上交易安全保障

价格透明

全服务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