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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个人名下企业太多了,一定要注意6个容易触碰的涉税风险!
7450 2022-02-16
风险一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经常互相无息借款,注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二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由于资金周转需要,经常向老板个人借款,也是没有利息,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风险三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由于需要有办公地址,因此都是无偿租赁老板个人的房产使用,注意房产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风险四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经常互相开票,甚至低价、平价购销,注意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可以确定销售额。
风险五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也已经成立集团了,目前资金属于统借统还,但是内部主体借款的利息远远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了,注意全额缴纳增值税的涉税风险和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参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 附件3)文件明确: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风险六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都非常挣钱,挣了钱后老板个人就以借款的名义拿到个人卡,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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