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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帮帮小编讲讲:广告中出现他人商标涉及的法律风险
企帮帮 6668 2019-09-29
商标侵权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吧,但是如果是在广告中呢,下面企帮帮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广告中出现他人商标涉及的法律风险吧,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商标侵权风险
《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七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常见的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的作用是识别商品的来源,如果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造成了混淆,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无论该行为是将商标直接用于商品的包装、说明书中,亦或用于商品的宣传或广告中。常见的广告中的涉及商标侵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1、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直接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生产、销售、宣传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将会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或者误解,从而构成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例如,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内蒙古小肥羊)诉深圳市周一品小肥羊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周一品小肥羊)一案中,内蒙古小肥羊拥有第3043421、3092512、3420327、3878260、4098504号“小肥羊”文字、图文组合商标,均核定使用于第43类的饭店、餐厅(馆)等服务上,第3043421号商标曾于2004年11月12日被认定为餐厅、饭店服务上的驰名商标。被告在其门店招牌、服务员胸牌及菜单上使用一品小肥羊标识、在餐具和火锅电磁炉上使用含有“小肥羊”字样的商业标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涉案商业标识使用了小肥羊注册商标最具显著性的文字构成要素,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且双方服务类别一致,因此周一品小肥羊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
2、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
如果广告中虽然出现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但是广告主并非将注册商标用于“相似商品”,并未对造成公众的混淆,可能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但驰名商标除外。如果使用的是驰名商标,无论是使用于何种商品或服务,均可能侵犯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例如: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依诺陶瓷有限公司、北京裕隆依诺经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i],原告卡地亚是一家著名的珠宝首饰公司,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Cartier”、“卡地亚”商标,被告在网站、宣传展板等各种宣传材料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用以宣传瓷砖商品,并且还有宣扬“卡地亚”商品魅力和自身瓷砖商品的优质品质相结合的文字。虽然原告在瓷砖商品类别并未注册商标,被告也未在原告同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但法院认为该品牌拥有悠久历史,在中国境内为公众所知晓,属于驰名商标。被告在自身商品的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权专用权。
二、商誉权侵权风险
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也可能构成商誉权侵权,常见的如比较广告中,部分经营者可能会通过对不同商品的对比、以贬低竞争者的方式为自己产品做宣传,此时可能构成商誉权的侵犯。
例如: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诉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罗氏(中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权一案中,被告罗氏上海公司在被告罗氏中国公司注册并持有的网站上以及在其印刷的宣传手册中,将原告涪陵药厂生产的“曲美”减肥药与自己生产的“赛尼可”减肥药进行不恰当比较称,称曲美不如赛尼可安全,赛尼可是目前最安全的减重药物等;在《赛尼可—你可以信赖的长期合作伙伴》手册中将赛尼可与西布曲明(曲美)的作用机制进行比较,称西布曲明有严重的副作用等,其实质在于夸大并突出曲美的不足,进而起到贬低曲美的作用。该行为属于对涪陵药厂生产的曲美药品的贬低行为和对药品与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不当行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损害了涪陵药厂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不正当竞争风险
广告中的商标使用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在路易威登马利蒂诉上海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丽都置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两被告在宣传自己的房地产项目时,在其大型户外广告中使用“LV”注册商标,且标有“LV”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处在广告画面中最显著的位置。原告认为两被告利用“LV”商标及商品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受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房地产项目的知名度,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LV”手提包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突出巨幅广告中的模特和模特的“LV”手提包,抬高楼盘形象,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利用原告资源,获得了其本不应有的比其他竞争者更有利的优势地位,不正当地获取利益,扰乱了诚实信用、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